一、停产关闭企业
1、信宜市镇隆共图五金铸造厂 存在问题: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废气污染严重的且治理无望企业
2、信宜市水口镇怡林炭厂 存在问题: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废气污染严重的且治理无望企业
3、信宜市水口镇雄福机制炭厂 存在问题: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废气污染严重的且治理无望企业
4、信宜市白石镇戴龙木炭加工场 存在问题: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废气污染严重的且治理无望企业
5、信宜市尚文阮琪婷炭厂 存在问题: 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废气污染严重的且治理无望企业
6、信宜市恒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
7、信宜市百威制品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8、信宜市朱砂镇凤喜锅烧制厂 存在问题: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废气污染严重的且治理无望企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29日晚上对你公司位于信宜市塘面到胜塘小区的清华轩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于2019年4月29日23时左右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信宜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擅自于2019年4月29日23时左右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29日对你公司位于信宜市东镇街道站前大道片区的阳光城·文澜学府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于2019年4月29日23时左右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擅自于2019年4月29日23时左右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位于信宜市朱砂镇琶垌村南蛇坑的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批,擅自于2019年3月开始建设,现在仍在建设。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26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你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信宜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场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批,擅自于2019年3月开始建设,现在仍在建设的违法行为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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