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茂名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建设施工。随后,该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第二标段总承包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再以工程总承包人的名义将项目分包给程某,由程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开工后,由于经常停工和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造成建设施工成本增加,陈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在收到建筑公司划拨的款项后,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为此造成工程停工,程某及其组织的施工工人退场。陈某在没有结算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又再聘请工人进场做工,直到2017年12月陈某退场时,仍然没有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为讨要拖欠工资,工人们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8年1月8日,经信访部门组织房地产公司代表、建筑公司代表陈某、工人代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施工方和工人共同对工人工资进行核算确认,工人工资由陈某在2018年2月5日付清。同时,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建筑公司做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前整改完毕,足额支付所有工人的工资报酬。逾期后,该建筑公司仍未付清工人工资。
2018年2月11日,茂南区公安局对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次日,经茂名市有关政府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尚未与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先行垫资支付了工人薪酬。同年5月23日,陈某被移送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36个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达739万多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已由开发商先行垫付完毕,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较小,法院判决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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