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迪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介绍,被告人李小迪行贿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职检刑诉﹝2018﹞17号起诉书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小迪为得到时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周某(已判刑)的关照,感谢周某提拔其为茂名市财政局局长、茂名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并留任茂名市财政局局长等事项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周某现金共计44万元港币、1万美元;
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小迪为得到先后担任茂名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茂名市委书记罗某(已判刑)的关照,多次送给罗某现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16万元港币。
其中,李小迪供述称,2007年3月,他和罗某到河源市参加完省双转移工作会议,返程途中在广州停留,他在罗某入住的凯旋华美达大酒店送给罗某人民币1万元。这次送钱是因为罗某马上要升任市委书记,对干部的推荐提拔权力比任市长时更大。虽然他在2006年底换届时未能被提拔进市党政领导班子,但他对以后还是抱有希望的,所以要继续和罗某搞好关系。
此外,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小迪为得到先后担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冯某(已判刑)的关照,先后送给冯某现金共计8.5万元人民币;李小迪在供述中提到,冯某先后担任茂名市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市政协主席,是茂名市第三把手,权力很大,即使到政协当主席后,在茂名官场还是很有影响力,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冯某多支持他的工作,有事的时候能多关照,他才会送钱给冯某。
同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小迪为得到时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常委副市长杨某(已判刑)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共计24万元人民币;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小迪为得到时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廖某(已判刑)的关照,并请求廖某对其本人及其下属陈某的严重违纪问题从轻处理,多次送给廖某现金共计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
廖某在供述中介绍,“2012年5月,茂名市纪委在办理茂名市‘11.3’系列腐败案过程中,发现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浩利用帮助企业申请省政府专项资金向企业拿回扣的问题,李小迪当时任茂名市财政局局长,他为了不追究陈某,怕事情闹大深究下去会牵扯出他的个人问题而找我帮忙,并在2012年12月的一天约我吃饭,席间他对我说陈某的事情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要追究了。饭后李小迪在停车场送给我20万元港币。”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上述5名领导干部分别为周镇宏、罗荫国、冯立梅、杨光亮以及廖锋。
此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小迪共向他人行贿62.5万元人民币、80万元港币、1万美元。鉴于其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一审中,李小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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